证人有哪些义务,充当证人要有什么资格?

来源:本站日期:2013-9-3 浏览:0

对于案件的审理,重要的便是证据,而证据中证人的证言也尤为重要更是证据的组成部分。所以证人有义务对自己知道的案情如实阐述,并且按照案件调查机关的要求准时,准地到位提供证言。

    案件中谁能够成为证人?当然是对案件有所了解,或知道其中的一些情况,或是亲眼目睹等,对案件一无所知也就无从谈起作证了。但是从规定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即使对案件了解,但是不具备一定的证人资格也一样不能成为证人。譬如说第一,生理上有缺陷的,特别是目击证人这一方面,如果是盲人则没有资格成为目击证人。第二,心理上缺陷的精神病患者,痴呆等,这样的人无论是控制情绪还是对案件表达,分辨是非能力都不能保证是准确和通畅的,所以有这方面缺陷的人不能充当证人。第三,年幼的孩子。对于心理和生理有缺陷的人也不是完全不能具备证人的资格,如果案件需要是要进行必须的专业鉴定。
   
    证人只能是原被告以外的对案情了解的第三人,并且对利害关系没有直接影响的人,证人属于特定之人无人能够替代。有些朋友认为平日劣迹斑斑的人没有资格充当证人,这样的理解片面了,证人是不受到文化,表现和地位等限制的。可以说甚至当事人双方的亲戚朋友只要知道案情都可以成为证人。值得提到的是,证人的证言成为证据的效力则是由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分析后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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