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能用劳务作为出资吗?

来源:http://www.laibizhi.com日期:2013-7-16 浏览:0

合伙企业法中第16条规定合伙人除了用货币的形式出资,出资形式还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实物等其他财产权利,劳务等。明显可见合伙企业中是允许将劳务作为出资的。

    货币的形式很好理解,出资有明显的数额,而一些如实物和知识产权类的出资就需要评估和协商。那劳务出资该如何评估其价值?可以按照劳务出资其特点和产生的作用以及盈亏进行挂钩。因为对这种无形的出资方式在法律中没有相关比例的具体规定,实际出资过程中作价也不能进行过高的评估和预算。这就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起在协议中载明经过协商确定的评估。不论是货币还是财产的出资方式,特别是劳务出资都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的义务。

    合伙企业是由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出资成立的私营企业。共同承担着企业的风险也共同享有公司的权益。但是以劳务作为出资形式的合伙人,在没有以货币形式出资的情况下只能享有利润的一部分,对合伙财产是无权进行分享的。但是对合伙企业债务则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合伙企业中劳务出资和货币财产出资的形式相比,风险的承担会损失较小,所以在劳务出资上还有相应的约束条件,也就是单纯的体力是不能作为劳务出资的,是需要具备特殊技能和专业知识,并且是合伙企业所需要的,出资人所特有的才可以。例如出资人具有专业的高空作业技术资质,或者是拥有某项高端设备的操作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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