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清偿债务的承包企业,发包方收回后解散的,发包方应否对承包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本站日期:2013-12-17 浏览:0

某企业与具有承包资质的李某签订了承包企业的承包合同,在李某经营期间因为不能及时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发包人决定解除与他签订的承包合同。因为一气之下解除的承包合同,对李某的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对外部欠有债务都没有进行调查,草率的签订了解除承包合同协议书。当一切平静后不久,某公司来找发包人要钱,说是李某打的是他们企业的名号拖欠的材料费。这时发包人才知道自己的损失远远不是一点。

    因为承包人承包了企业后,企业的法人代表仍然是发包方,所以要债的上门找不到承包人李某,当然找发包方。虽然承包合同已经解除但是对承包人的债务在解除承包合同上面并没有进行责任承担的约定,这就给发包方留下了隐患。

    即使在承包人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没有解除,发包方对承包人所欠的债务也是具有连带责任的。所以在签订承包合同的时候就应该对承包人所欠债务的问题进行责任承担的约定。特别是如果进行承包合同的解除,也要对承包人是否具有债务进行调查,这样在解除承包合同协议上就要对债务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人进行约定,这样发包方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包方虽然对承包人所欠的债务由连带的责任,也不会是花冤枉钱替人还债,而是可以在履行了连带的义务责任之后对承包人进行损失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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