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诉讼中进行调解而制作的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反悔的能否要求法院重新判决?

来源:本站日期:2013-12-20 浏览:0

阳江市的张某和冯某因为债务纠纷对薄公堂。首先因为双方不但是同学还是比较要好的朋友,所以从情感上来说没有什么比自行和解更好的了,虽然已经闹到了这个地步,但是法院还是要依法对张某和冯某的债务纠纷诉讼进行调节的程序。在调解过程中因为没有欠条这一重要的证据,只有口头的协议,张某作为债务人也承认有这样一笔债务,但是在偿还上对数目有争议。并且只承认三次的借贷关系,第四次认为是无中生有。经过调解,双方都同意了调解的意见,张某偿还三次拖欠的欠款,并且支付冯某相应的利息作为补偿。因为冯某也找不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第四次欠款,所以也认倒霉,怕前三次的也不承认只能同意这样调解,签收了法院制作的调解书。

    根据诉讼法,这种双方都签订了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情况下这份调解书就已经具备了法律的效力。而调解过后冯某又找到了第四次欠款的证据,对调解的结果反悔了,想要求法院重新判决。

    这种在调解书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冯某已经不能再享有上诉的权利了。也就是说在调解达成双方的一致同意之后,冯某就不能就张某拖欠欠款同一个理由起诉他了。除非发现在调解过程中有错误,这样冯某可以要求申诉。不过如果在调解书还没有送达前进行的当事人反悔情况,解决的办法就不同了,法院是可以对此作出及时的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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