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管辖

来源:本站日期:2013-10-18 浏览:0

张女士在楼下超市买了一个暖水壶,由于其质量原因,在倒入热水的时候水壶炸裂,热水溅到了张女士的腿上,导致严重烫伤,花了一大比医药费后,张女士持超市的购物小票,找超市索赔,但是超市却以水壶质量是由生产商负责为由,拒绝赔偿,张女士无奈,上网查到水壶生产商的地址,却因距离太远、路费过多而发起了愁,遇到这类侵权问题,我们最好就是走法律途径来解决,可能你会说去水壶生产商那的路费不菲,就算打赢官司也不划算,如果有这种想法,那您就进入了一个误区。

我国民法规定,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管辖法院为被告人即侵权人所在地法院、侵权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发生地法院。不难看出,张女士可以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且,由于超市与生产商存在连带责任赔偿关系,超市所谓的生产商赔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张女士也可以以超市为原告,进行赔偿的诉求。

其实,诸如此类的一般侵权行为,我们都可以在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张女士家中)或结果发生地(致张女士受伤的地方)的法院进行正常的诉讼,还有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比如说环境污染、医疗纠纷等,就不单单是依照原告就被告的诉讼模式,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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