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的,试用期满时试用人未作表示的,是视为购买还是不购买?

来源:本站日期:2013-11-27 浏览:0

经常逛街的朋友有感受,一到店庆或者新品上市的日子商品叫卖试用的满世界都是。而有些人敢试用新品,将大肆宣传的新产品搬回家试用。而有一些人则不敢随便将这些口口声声说是试用期间不要钱的商品搬回家,怕担上不必要的麻烦。试用买卖到底有怎样的风险,试用期间又有哪些规定?是不是试用了就要购买?试用了没有在规定试用期限届满的时候做出反应是不是就要被认为购买成立?

    其实大家大可不必被试用买卖这种形式而局限,更不必忐忑,试用买卖时可以由当事人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的,在这个期限之内完全可以放心试用。但是大家要明确这个试用期,一旦过了这个试用期你就要对商品是否购买做出决定,并及时通知卖方,因为这里就涉及到了合同法中的171条规定,在试用买卖中约定了试用期,而试用者在约定的试用期届满之时不对是否购买给出表示,这种情况被认定为同意购买。

    试用者一个担心就是怕试用了就要购买,这个大可不必,因为合同法中对买卖合同中试用期内试用者是否购买给了足够的自由,可以购买,也可以拒绝购买。因为试用的真正意义就是对商品的整个质量和品质的一种检验,符合试用者的要求自然选择购买,反之则可以拒绝。

    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试用的宣传规定中对试用者是否购买的意见需要卖家联络后得到确认,那么试用期届满试用者未给出答复是否购买则不能被视为购买,因为约定中卖方约定要自己询问试用者,所以应该以询问的时间内试用者承诺购买与否为真实意思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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