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人将仓单背书转让给第三人,保管人是否应向第三人交付仓储物?

来源:本站日期:2013-12-12 浏览:0

 在仓储合同中关于仓单可是有必要跟大家好好说一说,因为这里面可是关系到仓储合同纠纷的重要问题,特别是仓单到底有什么样的作用,在仓储中为客户保管货物的保管人,在面对存在自己仓库里的货物由存货的人将仓单这么重要的凭证转让给其他人,自己是否应该把储藏在自己仓库里的货物交给这个非存货人,关系可是非同小可。

    咱们说了仓单非常重要,假如甲将货物存在了乙的仓库里,那么乙在两人签订了合同的情况下,是要给出一份仓单的,这就像我们平时的一种交易活动,例如取照片,当然仓储合同涉及的可是要超大的物品,咱们只是举一个例子,在收取别人物品时要开一份收据,然后别人凭借这个收据来取走这个物品。但是要知道,如果不是本人,只凭借一纸收据取走本应该属于拥有这个物品人的物品,作为保管这个物品的人来说岂不是摊上了责任?

    所以说只有在存货的人在仓单上注明了将货物转让给别人,让他人来提取存在保管人这里的货物,这种形式就是仓单背书,而这个背书同时也要有保管人的确认,双方都对这个事实肯定,才能由第三人来持着仓单提走货物。否则要是某某在大街上见到一张仓单,就能非常顺利的提走价值连城的存在保管人仓库里的货物,这样造成的可就不是存货人一个人的利益的损害,仓库保管人员也是逃不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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