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人提前提取仓储物,是否可以要求减少仓储费?

来源:本站日期:2013-12-12 浏览:0

深圳公司有一批货物需要存放在中山一家储存公司的仓库内三个月,签订了仓储后同,在合同里说明了货物一共是三千件,储存三个月,每一件货物的储存费用按照每个月五十元来收取。合同生效毋庸置疑,而双方却还是发生了争执。

    原来深圳公司的这批货物本打算到了价钱上涨之后卖出,所以先存在中山这家仓储公司的仓库里,等待价格上涨,谁知刚存了一个月就发现价格涨的要比原来想的还要快,原来只预想可能三个月后能涨到自己想要的价钱,没想到一个月就涨到了超过自己想象的价格,于是深圳公司赶快提前取走了仓库里的货物开始销售。在支付储存费用的时候,深圳公司认为自己还没有存够三个月,想按照实际存在仓库里的日子来计算仓储费用。

    好吧,要我们来算算,按照合同的约定,三千件货物X三个月X五十元等于要支付四十五万元的储存费,而如果按照一个月来算,三千件货物X一个月X五十元等于十五万。这个深圳公司不但从货物的销售上看价出手,就连仓储的费用也是精打细算。其实我们很容易就能解决这个争执,查看有关的法规,知道合同已经签订了就要按照合同来办事,不按照合同那就是违约呀,所以这个深圳公司的想法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况且在法规中也非常清楚的说到:提前取走货物不能减少仓储费用。但是如果过了期不提取可是要收取额外的储存费用的,想要进行仓储的朋友可要好好学学这里面的知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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