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多交付货物,买方多收时,应否对多收部分付款?付款的价格应如何确定?

来源:本站日期:2013-11-27 浏览:0

 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双方所要履行的义务,货物的运输,价款,数量和质量要求等等,而卖方在签订了合同之后并没有按照合同上约定的数量进行发货,而是多交付了部分货物。这种情况其实已经属于合同履行的瑕疵履行,也就是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条件完全符合履行义务。那么买方收到了卖方多交付的货物,应不应该支付这部分多交付的货物款项?如果支付又该怎样确定价格呢? 

    韶关某公司和中山一家公司签订了生产九百部家用报警器的合同,但是到了交付时间,韶关公司所交付的报警器数量却为1000部。中山公司最开始预定的九百部报警器已经是在自己销售和能力范围内,所以对多出来的一百部并不想接受,并通知了韶关公司,请其收回多交付的货物。很多人认为只不过是多出了一百部而已,应该不是什么大问题,既然都已经送到了就一并接纳不就完了?

    其实问题不是这样解决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卖方多交付的货物,买方其实是可以自由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所以依照法规中山公司并没有过分,且中山公司还不可避免的要帮助韶关公司保管这些多支付的货物,已经是仁至义尽,这种情况还可以向韶关公司收取保管费,都是合理的。

    即使中山公司接受了韶关公司多交付的报警器,也是要按照原来合同中的价格进行支付货款的。在这里还要提醒买方,如果在收到卖方多支付的货物之后并不想购买就要及时通知卖方。如果在多交付的货物数量上具有合理的弹性范围,只是少数的差别是有义务根据平时交易习惯或者自己能力允许的情况下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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