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在收到货物1年后又提出货物质量异议,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来源:本站日期:2013-11-27 浏览:0

我们经常会遇到在购买商品的时候,由这样的提示在几天的期限内发现质量问题可以退换,那么过了这个期限自然无法再去主张对商品的退换,自认倒霉。在买卖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的时候也是要非常注意这一点的,特别是涉及到质量,数量等需要检验的条款。因为合同法中规定合同中约定了检验期,而在这个检验期内买方没有提出货物的质量或者数量上的异议,则视为卖方所出售的货物为符合约定。那么买方在接收了货物一年以后才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是否能够要求卖方给个说法?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呢?

    案例一,广东某公司与北京公司合作,签订了购买生产必备的原材料合同。合同中约定一个月内为检验期。广东公司并未在一个月的检验期内将货物的质量异议提出,而是直接生产了产品,一年销售后发现原材料质量问题导致商品的质量问题,才向北京公司提出货物的质量异议。未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检验期。

    案例二,珠海某公司与云浮公司在购销合同上没有约定货物的质量检验期,因为货物的性质所致,收到货物一年后才发现了货物的质量问题,向云浮公司提出赔偿。这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的。按照合同法和公约中的规定,可以在两年这样的期限内将货物的质量异议提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货物的保质期只有短短的几个月,过了一年之后才来提出质量问题,显而易见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

    综上所述,问题的解决还要看货物的性质和合同检验期的约定。及时发现问题并反馈才是最好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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