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后,是否就可以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

来源:本站日期:2013-11-22 浏览:0

合同订立之后,一方无法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已经是最大的违约表现,又给对方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想当然要进行赔偿。那么在违约一方承担了违约责任——赔偿合同的当事人另一方的经济损失之后,可不可以不再继续合作、履行合同而是要求解除合同呢?

    案例演示:甲公司是乙公司一直以来专门提供特殊零件的供货商,双方签订了合同,要求甲公司在一个月内将零件送达乙公司,乙公司也支付了定金。可是到了交货期限,甲公司却因为内部资金出现了罕见的短缺情况,致使生产停滞了一个阶段,未能及时将零件发出。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也赔偿了因为零件未及时送达给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但是甲公司提出解除供货的合同,由于一直以来都是由甲公司专门提供零件,乙公司再寻求其他合作伙伴想必损失更多,所以乙公司拒绝了其想解除这次合作合同的要求。

    这里涉及到的问题其实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问题。首先根据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赔偿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是其中的一种,另外还有关键的两种,一个是要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补救,一个就是要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义务。所以,甲公司赔偿了乙公司因为自己违约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之后再提出解除合同是没有依据的。第一,甲公司是有能力来完成合同履行的。第二,合同中没有涉及到法规中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款。第三,法规中合同另一方也就是受害人,是有权利要求违约的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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