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货物入库后发现仓储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保管人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本站日期:2013-12-12 浏览:0

为存货人保管好仓储物质是保管人最大的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对需要保管的货物首先要做的就是验收,这是确定仓储物的必要条件,要知道在仓储期间保管人对仓储物有着重大的保管义务,如管理不善造成了存货人的损失,仓储保管人是要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的。

    这些其实在可以在仓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的。首先仓储物的验收要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进行,品种和数量,以及质量型号,规格等等。如果在保管人验收后进入仓储阶段在发生于合同中约定的仓储物不符合的现象,毫无疑问保管人是要承担违约责任对其进行赔偿。

    其次,在仓储的过程中,保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玩忽职守,疏忽大意,这时仓储物的质量与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就需要保管人来承担责任,特别是货物的损坏,毁坏,灭失等保管人都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

    再者,一旦保管人在仓储过程中发现货物发生的任何变化,就要马上通知存货人,否则这期间造成的货物损坏等情况就要由保管人来承担责任了。

    所以作为保管人应该积极的对验收环节进行细致认真的对待,发现货物与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不一致及时要求存货人处理,或者退回,或者将原来的仓储合同进行修改,否则一旦在仓储后出现不符合约定的情况责任承担就要自己来负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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