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未按约定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是否可以留置?

来源:本站日期:2013-12-12 浏览:0

定作人与承揽人签订了承揽合同,对自己要承担的义务自然清楚,最基本的就是要做到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后按时,按约定来支付报酬。这其中包括定作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材料提供所花费的欠款,以及为完成承揽工作而支付的其他费用。而生活中很多承揽合同会出现因为定作人不按时支付报酬惹发的争执。那么定作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揽人支付其应得的报酬,承揽人该采取什么行动?法律又赋予了承揽人这种情况下的什么权利?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在收不到定作人应该支付的报酬后,应该及时作出催告,将催收欠款的意向进行告知,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定作人仍然对报酬的事宜没有作出表态或者拒绝支付,那么根据担保法,承揽人此时就是债权人的角色,不支付报酬的定作人为债务人,当定作人不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情况下,也就是不履行对债务的偿还,债权人也就是承揽人有留置权。留置在承揽合同中也就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制作完成的工作成果。这种权利也适应与保管、运输合同中不支付报酬和费用的情况。

    承揽人拥有工作成果的留置权,可以在定作人到期未支付报酬后给与一定的期限,如果预期仍然没有将应该支付的报酬支付,承揽人可依法将留置的工作成果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实现优先受偿。如果在工作成果折价后除去承揽人应该获得的报酬后有剩余,那么将部分剩余交还定作人。在这里一定要将应得的费用计算清楚,最重要的就是定作人的违约行为是要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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