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管理中侵害人格权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来源:http://www.laibizhi.com日期:2013-8-1 浏览:0

首先在教育管理中涉及到的侵害人格受害人大多是学生,未成年人,所以我们更应该对孩子们的人身权利加以保护,不但是健康权上的保护,还要针对人格权等方面严肃思考,这是孩子身心健康发育成长的重要课题。

    常出现被害人人格受到侵害的事件,而主要侵权人就是为人师表的教师。不能说所有的老师都是侵权者,但是毕竟有一些害群之马影响了老师队伍中的纯洁和高尚,使神圣的职业蒙羞。从幼儿园到小学到中学大学,都不断有学生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案例,那么教育管理中侵害人格权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我们先来看看一些案例,有的教师惩罚学生使用辱骂,有的运用体罚,还有的进行侮辱性极强的方式对学生人格造成极大的伤害。让学生喝尿,错误的将无辜的孩子说成小偷进行惩罚,或者针对学生的日记和隐私进行偷看,宣扬和恶意中伤等。那么无论这些行为是否处于对孩子教育,还是恨铁不成钢的初衷,它都对孩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和不良的心理和社交影响,是明显的侵害学生人格权的行为。

    牟老师总是翻看学生张某的日记,因为有同学举报张某有早恋倾向。并且多次针对无根据的早恋在课堂上用难听点话批评张某,使张某抬不起头来。最后张某的家长将牟老师以侵害人格权告上法庭。张某获得了道歉和精神抚慰金,以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所以教育管理中侵害人格权的赔偿范围在精神损失方面为主,其次在侵害发生后给学生带来的不良影响要责令消除,道歉,恢复名誉。并且对造成的财产损失也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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