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合同时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能否进行修改?

来源:本站日期:2013-11-9 浏览:0

合同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书面文书,特别是商业往来,个人生活需要等等。那么提供合同的格式条款一方是不是可以随便制定?答案当然是否定。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按照我们的理解也自然要双方都对合同的格式和条款表示同意和接受,这样才能达成合作的一致意见,签署合同完成交易。那么订立合同时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不同意见或者条款中有不能接受的条款,能否进行修改?

      首先来看看合同法中对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如何要求。第一,格式条款提供一方要将公平原则无条件的放在第一位。既然是合作双方要遵循的合同那么条款就要建立在双方利益和权力,义务都具有公平性,明确性的基础上。第二,由于一方要提供条款,具有偏重性,那么对另一方而言既要尊重对方的要求,又要将自己订立的合同条款中需要合同当事人另一方特别注意的责任和限制着重说明,此举为的就是引起对方当事人重视,提醒对方对此条款表示建议,接受与否。那么对方当事人不同意,不接受是否可以要求修改呢?

     这个问题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合同的制定属于合同的示范本。虽然提供者将条款预先制定好,但是合同示范本只是具有参照性,合同当事人另一方是可以针对合同某一项条款进行不同意见的修改提出的。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以做修改。第二,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格式条款合同。这种合同当事人只能对合同表示同意订立或者拒绝订立,而不能在订立合同时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提出意见进行修改的。也就是说具有不变性和附合性的合同不能修改,有不同意条款可以拒绝订立。对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拘束力的合同则可以协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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