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了货物的规格的回函是不是承诺函?这样的的回函能否使合同成立?

来源:本站日期:2013-11-5 浏览:0
       在商务往来中回函,复函,承诺函……是比较常见使用的公文。它体现的是信誉至上的一种合作和交易的保证方式。合同当事人就是为了双方的利益达成共识才开始合作的,那么一些不将信誉放在第一位的公司时常会利用一些手段,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不按规矩行事,提出各种难为人的要求,这时就需要充分的合法承诺来进行保障。

       一些需求方会想方设法将自己所需要的货物提出新的要求,这时供货方的回函就相当重要。问题也比较鲜明,根据需求方的要求改变了货物的规格或者数量,种类等所出具的回函,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的成立是否有着影响?都摆在了供货方的面前。

       首先我们来看看承诺函所具有的意义,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对自己要履行的义务做出承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怎样保证货物制作和生产中的质量,符合标准和技术,以及完善服务等等的承诺。需求方承诺如何付款,付款时间方式等等。承诺函是建立在双方知晓和接受的基础上的。例如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为自己生产某规格的货物。乙公司接受这样的要求承诺按标准,保证质量的信函构成了承诺函。合同法中对于这种形式的承诺视为合同的成立。也就是说甲公司提出要求,乙公司表示可以接受并且给出了承诺函,那么合同就是成立的。

       当需求方将要求作出了改变,那么首先是要通知对方,将新的规格也好,数量也好的要约告知对方,对于这种变更供货方如果表示可以接受,给出回函,同样是一种承诺函的表示。合同成立的要件就是双方协商后表示对各自要求接受和同意的协议,哪怕一方承诺的再中肯,另一方并不接受也不能被视为合同的成立,所以只要改变货物数量或者规格等的回函是基于对方要约的接受基础上,顺理成章,这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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