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人应否承担责任?

来源:本站日期:2013-12-8 浏览:0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角色其实就是租赁物购买的出资人,对租赁物的购买要求都是由承租人提出的,选择的,所以一般情况下都是由租赁物的出卖人将租赁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那么在这期间如果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出租人是不是也要承担对承租人的责任呢?

    在合同法中关于融资租赁合同违约规定上有这样的依据,如果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约定,这其中会有租赁物的式样,租赁物的机能,租赁物的规格......或者租赁物的使用目的不符合等,都属于出卖人没有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的行为。针对这样的情况,由承租人直接与出卖人交涉,处理。出租人是不需要负责任的。

    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因为租赁物的性质以及使用都与承租人息息相关,购买所需要的条件除了资金都是承租人一手选择的,出资人也就是出租人并不会对承租人所需要的租赁物具备必要的了解。并且出租人也不会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担负瑕疵担保责任义务。

    但是也不是所有的这种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人都不承担责任。前提为租赁物的选择是由出租人确定的或干预后选择的,这样出租人就不能逃避对此承担责任的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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