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是否可以包括合理的利润?

来源:本站日期:2013-12-8 浏览:0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首要义务就是按时支付租赁物的租金,届满时归还租赁物,而这个支付租赁物租金的一句则是按照约定来进行。所以租赁物的租金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就显得非常重要,这是关系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根本利益。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问题合同法也有明确的规定,第243条中这样阐述: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是由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大部分成本或者全部的购买租赁物成本)和出租人应该获得的合理利润。当然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中三方当事人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从法规中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规定可以看出合理的利润和租赁物成本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也是融资租赁合同与其他租赁合同相比较非常明显的区别,并且要高于普通租赁合同中涉及到的租金。也就是说承租人其实使用租赁物所交纳的租金并不完全是使用这个租赁物所要付出的代价。因为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一般为不可再反复租赁的性质,所以才会将租金的形式这样规定。

    出租人获得承租人的租金也就是其在租赁物上消耗的价值,一个是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如进出口设备所要支付的运输,保险,关税,增值税,海关,银行仓储等等费用,另外即使国内运输也是会产生运输费和保险,仓储费用,以及相关设备的安装,附着物购置等费用。)一个在购买租赁物时贷款所形成的利息,再者就是为租赁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这里面就包括合理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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