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来源:本站日期:2013-12-9 浏览:0

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中如果进行了约定,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给其他人来完成,这种情况下,承揽人的行为不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定作人就不能以这种理由要求解除合同。

    在承揽合同订立的时候,定作人所具有的意向就是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给直接承揽人来完成,如果承揽人为了其他目的将主要工作交给了第三人来完成,并且一没有合同约定为依据,二,没有经过定作人的同意,违反了承揽合同的约定,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合法的。

    湛江某公司将生产机器设备的工作交给了一家设备工厂,但是由于工厂的工作任务太多,便在没有取得湛江公司的同意将生产设备的任务交给了与自己不错的兄弟工厂。巧合的是湛江公司的主要负责这次业务的负责人与其兄弟公司也有着其他项目的合作,得知到了这个承揽人将工作未经他们许可就转给第三人的事情。但是湛江公司并不做声,而是在收到了成品后拒绝付款,声称这家设备工厂违约在先。

    这个案例其实胜诉的不是湛江公司,而是设备工厂。因为在湛江公司得知到承揽人将工作转给了第三人的消息并没有进行通知,这种情况下法律只能支持定作人的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湛江公司并没有进行解除合同的权利使用,所以没有理由拒绝支付报酬。如果在收到成品后发现质量的问题是可以直接对承揽人来追究责任的。即使在得到定作人的许可下才由承揽人交给第三人工作也是要由承揽人来对工作的成果担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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