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内擅自关闭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否承担责任?

来源:本站日期:2013-12-17 浏览:0

姜某承包了一家养殖场,承包前已经对市场等情况进行了非常细致的了解,觉得商机无限,于是下大力气争到了承包经营权。最开始的两年的成绩确实令人欣喜,谁知道第三年市场上发生了变化,特别是禽流感的到来,令企业无法生存。

    这时的姜某有看到了别的商机,对这个养殖场的经营就开始了消极对待,致使企业越来越无法继续。姜某随后便没有通知发包方直接关闭了企业。发包方得知这个情况非常生气,要知道这个企业是自己一手创立起来的,很多机器设备如果不经过使用非常容易造成毁坏,于是将承包人姜某告上了法庭。

    虽然承包了企业具有了对企业独立自主的经营权,但是还是要对发包方负责,在遇到自己承包的企业很难再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其实有很多办法可以解决。首先可以要求和发包方解除合同,这在承包合同的相关解除规定中适用于经营受到国家计划等情况或者价格和税收的影响,导致承包一方的利益严重受到损害是可以书面提出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承包的合同的。而承包人姜某没有采取这样的保护自己权益的措施,而是进行了破坏性的经营,导致企业关闭,那么承包合同无法履行,发包方可以要求其解除合同,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这种情况其实也是属于承包方对企业承包的经营能力的丧失。如果经过书面的通知发包方对解除合同不做反应,那么责任的承担就应该进行纠纷的处理,经过裁决由责任方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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