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的性质 免除的特点 免除的法律效力

来源:本站日期:2014-1-28 浏览:0

 汕头的明先生被同事欠款十万零两百元,经过几次催款同事终于明确答复将要还钱。出于想尽快解决此事,明先生告诉他不用还那两百元了,还个整数十万就可以了。这里明先生的行为属于放弃了这个债务关系中的部分债权,也就是免除了同事部分债务。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其免除的法律效力,这种情况是被法律支持的,那么其同事就可以只偿还十万元的债务。在免除部分债务的情况下,没有被免除的部分还是要依照合同进行偿还,在全部债务被免除的情况下则可以不用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合同也就到此终止,债权证书也可以返还。免除了债务,债务关系结束,合同终止,那么原来因为这笔债务涉及到的利息,担保等其他条款也随之灭失。

    讲完了免除的法律效力我们来看看免除的性质和其特点。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将这种债务的免除行为规定为单方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进行免除协议的订立。不论是哪一种都是为了将债务人的义务进行免除。其特点也就根据这种性质分为无因、无偿行为,以及形式上的不需要特定的三种特点。

     也就是说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偿还义务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表示。还有一种就是债权人没有采取催收的措施,没有进行对债务的清收超过了诉讼的时效也会视为一种对债权的放弃,视为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了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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