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负责人向第三人借款 应当由谁来承担偿还责任

来源:http://www.laibizhi.com日期:2013-6-23 浏览:0

周某在三年前和几个合伙人开了一家公司,后来为了筹集资金,周某向朋友徐某借了四十万,到了规定的还款日期之后,周某一直没有还款的迹象,而其他人也不还,无奈之下,徐某将周某以及其合伙人一起告上法庭,但是周某的合伙人都声称这钱是周某借的,应该由周某还,不该他们的事,因而产生很大的争执,那么合伙企业负责人向第三人借款,应当由谁来承担偿还责任呢?

    律师提到,现在很多人都是合伙做生意,其中一个人借钱,如果出现借钱不还的情况,总是容易牵扯到合伙人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人借钱如果是为了业务以及公司经营,那么这个债务应该由公司或者是其合伙人来还,而其中首先是合伙企业。

    也就是说,周某为了公司向徐某借钱,这笔钱的首要债务对象是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企业还不了的话,则由合伙人分担。在这个过程中,合伙人是有连带责任的,像案件中的合伙人以谁借钱找谁还的借口是错误的,因为这笔钱最终用途是为了公司的运营,所以其他合伙人是不能置身事外的。

    合伙企业负责人向第三人借款,应当由谁来承担偿还责任?在此次案件中,周某借钱,首先要还债的是合伙单位,即公司,从公司中还钱,如果公司的账目不够的话,则需要合伙人分担。

    最后,律师也提醒有合伙人的朋友,不要觉得合伙人就是共同分利的,债务也是一样的,所以当面对合伙企业负责人向第三人借款,应当由谁来承担偿还责任的时候,要先想想自己享受到的权益,只享受不付出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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