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书制作依据

来源:http://www.laibizhi.com日期:2013-7-23 浏览:0

执行异议顾名思义是在法院执行期间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并且将异议的申请和理由等事项起草为异议书。其中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这方面涉及的有案件的当事人,也有案件意外的第三人,都是在执行过程中对财产的执行方式和处理提出异议的人。当事人的异议被称为执行行为异议,而案件外的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则为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书是针对案件以外的人向法院提交的,对法院判决后执行过程中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对其权利造成了侵害,于是提出异议,要求将执行进行变更,并请求法院停止执行。那么案件之外的人到底有没有这种请求权?执行异议书制作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其实通常来说执行异议就是这样一个意思:甲乙两人打官司,将甲的全部财产判给了乙,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丙突然站出来了说甲的财产有一部分是自己的,不能都判给乙。于是丙首先要制作执行异议书,然后举证。法院认为证据确凿则将丙的财产还给丙,不能成立则驳回异议。

    我国诉讼法中234条对案外人提出异议并且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中止执行。针对这种情况第208条也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进行审查按照法定程序确实发现裁定或判决的有问题,异议成立则中止执行反之驳回。

    执行异议书必须具备几个必要的条件:一异议人为案件以外的人。二,针对执行财产或行为触及到案件外人的利益的情况。三,必须在法院正在执行的过程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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