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应如何处理

来源:http://www.laibizhi.com日期:2013-6-27 浏览:0

徐某在某商场购买一批用品,注明是德国产的,为此徐某支付了两万多元,后来徐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性能并不是很好,就怀疑产品质量,不是德国产的,于是拿到有关部门去做检查,发现确实不是德国生产的,于是徐某将卖家告上法庭个,要求返回两万多块钱,并支付去部门检查的钱。而该商家则不同意赔偿,以自己没有欺骗对方为理由拒绝,对于这种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应如何处理呢?

    律师指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况的属于无效合同,第一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让对方签订合同,损害到国家的利益,第二种更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是第三者的利益;第三种是以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的目的;第四种:损害公共利益,第五种则是违反法律、行政以及其他规定。

    在此案件中,商家以不是德国出产的产品销售给徐某属于恶意欺诈行为,而且还是以合法的手段来掩盖非法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徐某和商家的合同是无效的,而且在经营过程中,商家也没有告诉徐某这些产品不是来自德国,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让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所以可以被判断是欺诈行为。

    那么本案对于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应如何处理呢?律师提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家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自然要承担责任,除了返回徐某的两万多块钱之外,还要承担其他的责任,并且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应该双倍赔偿徐某,也就是说徐某应该得到四万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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