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保证与抵押并存时 如何适用

来源:http://www.laibizhi.com日期:2013-7-5 浏览:0

在合同纠纷中这样的案例比较常见,也就是说在同一个债权上存在着两种担保的形式。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也是债权的担保,是保证人和出借人的约定,当债务人对偿还义务不履行时,保证人将承担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抵押则是一种物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将抵押的物品进行变卖或者折价拍卖来实现债务偿还。

    当保证和抵押在同一个债权中并存时,抵押物的担保债权是有一定范围的,并且这种关系存在第三人提供了担保的时候。例如,在一个债务关系中,涉及的借贷为十万元,保证人保证一部分,抵押为另一个保证人的物的担保为另一部分,那么保证人只负责承担这个债务的除去抵押物担保的范围部分责任。债权人如果对抵押物没有进行及时的要求担保物权,造成抵押物的损坏或者消失,掉价等则会被视为对物的抵押权的放弃,那么保证人就不用承担这部分的保证责任。

    在保证和抵押并存,债权人在选择承担担保责任上是可以选择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来追究责任的,更可以同时向保证人和抵押担保人主张自己的债权。合同中对人和物的担保范围并没有明确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了担保的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同时保证人也可以向物的担保人要求分担债务清偿的责任份额。

    从实践中对这种情况的并存时非常值得探讨的,债权人主张担保权也必须在约定的责任基础上。保证人也要及时了解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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