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调解?一方不执行和解协议能否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本站日期:2013-12-18 浏览:0

甲乙双方就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可以说是婆说婆有理,这起纠纷其实双方可以坐下来好好说,但是就是因为各自的性格和处事的方式致使简单的纠纷升级,闹上了法庭,希望法庭给出公正的审判。法院进行了对双方纠纷的调解,而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握手言和。这就是调解的力量。

    调解可分为法院、仲裁、人民调解三个类型。作为调解人其实是站在中立的位置,对纠纷的任何一方也不做偏袒。对当事人进行疏导和教育,说服大家正确认识纠纷的性质和正确的对待纠纷的态度,促使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况下就纠纷的解决办法调解,达成协议。调解有他的活动原则和程序依据,所以在人民法院调解下产生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那么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对调解达成的一致意见签署的协议都要严格履行。

    那么一方如果拒不履行本来属于开始自愿与另一方达成的调解协议,那么调解协议的作用好像就没有了意义?在法规中,根据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支持原来诉讼时生效的判决。这样说来好像调解协议达成,一方不履行法院不能对其进行强制的执行。其实大家如果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在调解的协议中明确的约定,如果对调解协议不履行可以要求由法院来强制执行。这样就可以让调解的协议更具有法律的效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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