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行使检查权时,对承包方违约没有制止,可否要求赔偿全部违约损失?

来源:本站日期:2013-12-6 浏览:0

 发包方对承包人是具有随时可以进行检查的,例如工程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工程的进展等情况,只要是在不影响,不妨碍其施工作业的正常进行都是可以行使检察权的。对于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要按照约定履行的,那么在承包方有违约的现象,被发包方行使检察权的时候发现,该怎样处理?

    在一般的工程承包合同中会看到很多非常专业严谨的条款,这些约定一个是为了双方更好的合作和相互约束,一个则是为了保证施工的正常和质量标准。那么发包方对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以及所用的材料都是具有检验权的,一旦发现承包人有以下情形:一,承包人在进度上的拖拉;二,发现不按照合同约定施工;三,使用材料和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标准;四,施工工序不符合要求;五,不安全施工等,要及时通知承包人,停止这种违约的行为。

    发包方可以要求与违约的承包人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其赔偿造成的损失。发包方要求违约的承包人对其违约造成的后果维修或者返工,以及改建等责任承担也是受到支持的。发包方的这种检验权利其实也是对施工的一种应付的义务,而发包方没有制止承包方的违约行为,则也属于违约行为,属于双方违约情况,这样,对自己没有尽到通知和制止承包人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是不能要求赔偿全部的违约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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