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能否同意卖方延期交付标的物?

来源:本站日期:2013-12-8 浏览:0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也是买方,但是因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出租人是不用直接将租赁物交付到承租人手上的,这个租赁物的交付是由卖方直接向承租人来实现的。这样看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交付租赁物上好像并没有买方什么事,那么出租方能否管卖方交付租赁物延期的事呢?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供应商也就是卖方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出租方也并不需要承担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所以租赁物的质量和数量问题除非出租人具有责任,例如出租人自作主张改变了卖方或者租赁物等行为,否则出现问题在承租人对卖方提出赔偿得不到实现的时候出租人也不会对此承担责任。然而,在卖方对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没有准时交付或者交付不能符合合同约定的时候,出租人的义务就要显现了。

    在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承租人在没有按时收到卖方交付的租赁物,延期交付租赁物后是可以对出租人行使拒收权的,甚至可以终止于出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所以出租人对交付租赁物的期限负有责任。这里就需要出租人也就是买受人要对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卖人行使权力,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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