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是否可以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

来源:本站日期:2013-12-8 浏览:0

在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上我们看出,卖方交付租赁物是与承租人有着紧密的联系的。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只是负责对租赁物出资购买,其租赁物的品种,质量,以及供应租赁物的供应商一般都是由承租人来选择和确定的,所以交付租赁物所涉及的问题都是由承租人负责。

    正是因为承租人对租赁物要进行使用和收益,所以对租赁物的验收都要由承租人进行,那么一旦发现出卖人所提供的租赁物质量或者数量上有瑕疵,这个索赔权是由承租人来行使的。也就是说当租赁物或者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卖方没有尽到履行的义务,或者履行的不符合约定标准,承租人是可以行使索赔权的。

    这样由承租人向出卖人直接行使索赔权的方式是对承租人利益的最好保证,其次也是一种法律关系的简化,将复杂的索赔程序带来的索赔成本降低。承租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要求减少价款,修理,条换甚至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解除合同。

    在这里,还需要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过程中三方积极参与,将这些重要的义务、权利条款进行明确的约定,例如,当卖方对融资租赁合同中应该履行的义务没有全部做到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等,承租人有向出卖人形式索赔权得到权利,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出租人要对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问题上给与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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