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物被盗 债权人可获得哪些赔偿

来源:本站日期:2013-7-9 浏览:0

债权人物品在进行保管期间,保管人应该对物品采取妥善保管的义务,并且,当保管物损坏,丢失等情况是因为保管的不善都应该对债权人承当损害赔偿。如果在保管物损坏或者丢失的情况下,保管人并没有重大过失,且足够证据能证明,则无须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一,吴某做个体生意,经常需要资金周转,家中又总是无人,大量的现金又不能总带在身上,去银行又很不方便,于是将现金十万块交给了邻居老两口保管。老两口得到邻居这样的信任当然很积极,承诺好好保管。但是老两口上街买菜的短短十分钟,家中竟然进去了窃贼,连同老两口的积蓄和吴某的十万统统盗走。报案后也是迟迟未破。吴某要求老两口赔偿十万元的损失,认为是老两口看管不利造成的。

    法律援助:在这起案件中,保管人是无偿为债权人保管财物,因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造成了吴某的钱财失窃,应承担损害赔偿,这是因为对于金额比较大的现金或者贵重物品,保管人明知道自己没有能力和保管的安全条件,还要接受委托保管,造成损失应该进行赔偿。另外,吴某也应该承担责任。因为明知道老两口家根本不具备保管数额巨大现金的能力和条件,依然将十万元交给老两口保管,也存在过失,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

    所以在这里,作为债权人,保管物的被盗不见得能获得全部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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