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合作协议

来源:www.laibizhi.com日期:2013-8-19 浏览:0

辛某和鲍某,王某合伙设立了一家公司,主要经营饲料加工。由于三个人都有丰富的经验,并且出资也不是很多,这个公司成立后赚的是盆满钵满,三人都不亦乐乎。而在一次送料过程中辛某突发心脏病死在了他乡。随后鲍某和王某便终止了与辛某的合伙人合作协议,准备另招收入伙人。而辛某的家属不同意,认为终止合同是违约。

    调解工作人员发现在辛某和鲍某及王某的合伙人合作协议上有这样的条款,在合伙期限中适用于终止合同的原因有合同约定的目的已经达到,合伙人通过决议同意终止,再一个就是合伙人精神错乱或死亡,其他合伙人可以提出不再继续维持合伙关系终止合伙人合作协议。所以说鲍某和王某提出终止合伙人合作协议的要求并不违反规定。

    辛某家属了解后有要求以继承人的身份成为合伙人,鲍某和鲍某依然提出了反对党意见。辛某家属则认为鲍某和王某有故意独占这么好的经营公司的想法,于是一直坚持鲍某和王某有私心,其拒绝继承人去的合伙公司资格的做法没有理由。鲍某和王某则主张退还其辛某投资的财产份额,并且说在合伙人合作协议中已经说明新入伙的合伙人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

    律师意见,鲍某和王某的做法没有违反法规,首先根据合伙人企业法中其他合伙人未能统一意见可以退还其投资份额给继承人。并且鲍某和王某的理由很充分其继承人之子还不到七岁,其妻又没有加工专业技术资格,所以拒绝继承人为合伙人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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